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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一條訊息,得告知下大家。
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戴某原在某證券管理公司從事軟體開發工作。自 2016 年 4 月起,其為牟取非法利益,建立某網站,併在網站上出售 VPN 翻牆軟體的賬戶。同時租用境外服務商的多臺伺服器,向所出售的賬戶提供可以訪問國內 IP 不能訪問的外國網站服務。戴某於 2017 年 10 月 10 日被抓獲,截至 2017 年 10 月案發,戴某共計向數百人次非法提供 VPN 服務。
戴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寶山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戴某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據悉,該案是上海市首例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的犯罪案件。
最後宣判被告人戴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一案,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因為我的讀者中程式員很多,這裡必須慎重提醒大家,務必重視,而且這在國內不是第一例類似案件了。
去年的 3 月份,畢業不久的大學生鄧某因銷售 VPN 軟體,獲利13957.57 元,被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 5000 元。
其實,早在去年一月份,工信部就頒佈了相關法律法規,2017 年工信部明確規定,未經電信主管部門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 VPN,VPN 被正式列入監管範圍。如果公民個人私自建立 VPN,並以此牟利達到一定數額或向他人提供該軟體達到一定人次等,均屬於情節嚴重,將受到刑事處罰。
簡單來說就是,個人不允許售賣 VPN 牟利,不允許傳播提供給更多人使用,企業使用 VPN 原則上也必須申請,否則都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還會受到刑事處罰。
各位讀者們,尤其是身邊的程式員們,尤其要註意註意再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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