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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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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為了合理設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範。

1.0.2本規範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內設定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不適用於生產和貯存火藥、炸葯、彈葯、火工品等場所設定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0.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保護物件的特點,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除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規範的規定。

 

 

 

2.0.1報警區域 Alarm Zone

    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警戒範圍按防火分割槽或樓層劃分的單元。

2.0.2探測區域 Detection Zone

    將報警區域按探測火災的部位劃分的單元。

2.0.3保護面積 Monitoring Area

    一隻火災探測器能有效探測的面積。

2.0.4安裝間距 Spacing

    兩個相鄰火災探測器中心之間的水平距離。

2.0.5保護半徑 Monitoring Radius

    一隻火災探測器能有效探測的單向最大水平距離。

2.0.6區域報警系統 Local Alarm System

    由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或由火災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功能簡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0.7集中報警系統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或由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顯示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功能較複雜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0.8控制中心報警系統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裝置、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裝置、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顯示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功能複雜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系統保護物件分級及火災探測器設定部位

 

3.1  系統保護物件分級

 

3.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保護物件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分為特級、一級和二級,並宜符合表3.1.1的規定。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保護物件分級         3.1.1

 

等級

        

特級

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民用建築

一級

  建築高度不超過100m的高層民用建築

一類建築

  建築高度不超過24m的民用建築及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單層公共建築

1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樓,每層建築面積1000m2及以上的門

   診樓;

2、每層建築面積超過3000m2的百貨樓商場展覽樓高階旅

   財貿金融樓電信樓高階辦公樓;

3、藏書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書庫;

4、超過3000座位的體育館;

5、重要的科研樓、資料檔案樓;

6、省級(含計劃單列市)的郵政樓廣播電視樓電力排程樓

   防災指揮排程樓;

7、重點文物保護場所;

8、大型以上的影劇院、會堂、禮堂

工業建築

1、甲、乙類生產廠房;

2、甲、乙類物品庫房;

3、佔地面積或總建築面積超過1000m2的丙類物品庫房;

4、總建築面積超過1000m2的地下丙丁類生產車間及物品庫房

地下民用建築

1、地下鐵道、車站;

2、地下影劇院、禮堂;

3、使用面積超過1000m2的地下商場、醫院、旅館、展覽廳

   及其他商業或公共活動場所;

4、重要的實驗室,圖書、資料、檔案庫

二級

  建築高度不超過100m的高層民用建築

二類建築

  建築高度不超過24m的民用建築

1、設有空氣調節系統的或每層建築面積超過2000m2、但不超

   3000m2的商業樓財貿金融樓電信樓展覽樓旅館

   辦公樓車站海河客運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築及其他商業或

   公共活動場所;

2、市縣級的郵政樓廣播電視樓電力排程樓防災指揮排程樓;

3、中型以下的影劇院;

4、高階住宅;

5、圖書館書庫檔案樓

工業建築

1、丙類生產廠房;

2、建築面積大於50m2,但不超過1000m2的丙類物品庫房;

3、總建築面積大於50m2,但不超過1000m2的地下丙丁類生

   產車間及地下物品庫房

地下民用建築

1、長度超過500m的城市隧道;

2、使用面積不超過1000m2的地下商場醫院旅館展覽廳及

   其他商業或公共活動場所

註:①一類建築、二類建築的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

      計防火規範》GB 50045的規定;工業廠房、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的規定。

    ②本表未列出的建築的等級可按同類建築的類比原則確定。

3.2  火災探測器設定部位

 

3.2.1火災探測器的設定部位應與保護物件的等級相適應.

3.2.2火災探測器的設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具體部位可按本規範建議性附錄D採用。

 

報警區域和探測區域的劃分

 

4.1  報警區域的劃分

 

4.1.1報警區域應根據防火分割槽或樓層劃分。一個報警區域宜由一個或同層相鄰幾個防火分割槽組成。

 

4.2  探測區域的劃分

 

4.2.1探測區域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4.2.1.1探測區域應按獨立房(套)間劃分。一個探測區域的面積不宜超過500m2;從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內部,且面積不超過1000m2的房間,也可劃為一個探測區域。

    4.2.1.2紅外光束線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探測區域長度不宜超過100m;纜式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探測區域長度不宜超過200m;空氣管差溫火災探測器的探測區域長度宜在20~100m之間。

4.2.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二級保護物件,可將幾個房間劃為一個探測區域。

    4.2.2.1相鄰房間不超過5間,總面積不超過400m2,併在門口設有燈光顯示裝置。

    4.2.2.2相鄰房間不超過10間,總面積不超過1000 m2,在每個房間門口均能看清其內部,併在門口設有燈光顯示裝置。

4.2.3下列場所應分別單獨劃分探測區域:

    4.2.3.1敞開或封閉樓梯間;

    4.2.3.2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消防電梯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

    4.2.3.3走道、坡道、管道井、電纜隧道;

    4.2.3.4建築物悶頂、夾層。

 

系統設計

 

5.1  一般規定

 

5.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有自動和手動兩種觸發裝置。

5.1.2火災報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匯流排迴路所連線的火災探測器和控制模組或訊號模組的地址編碼總數,宜留有一定餘量。

5.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裝置,應採用經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測單位檢驗合格的產品。

 

5.2  系統形式的選擇和設計要求

 

5.2.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形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5.2.1.1區域報警系統,宜用於二級保護物件;

    5.2.1.2集中報警系統,宜用於一級和二級保護物件;

    5.2.1.3控制中心報警系統,宜用於特級和一級保護物件。

5.2.2區域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5.2.2.1一個報警區域宜設定一臺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一臺火災報警控制器,系統中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不應超過兩臺。

    5.2.2.2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定在有人值班的房間或場所。

    5.2.2.3系統中可設定消防聯動控制裝置。

    5.2.2.4當用一臺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一臺火災報警控制器警戒多個樓層時,應在每個樓層的樓梯口或消防電梯前室等明顯部位,設定識彆著火樓層的燈光顯示裝置。

    5.2.2.5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安裝在牆上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1.5m,其靠近門軸的側面距牆不應小於0.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於1.2m

5.2.3集中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5.2.3.1系統中應設定一臺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和兩臺及以上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設定一臺火災報警控制器和兩臺及以上區域顯示器。

    5.2.3.2系統中應設定消防聯動控制裝置。

    5.2.3.3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顯示火災報警部位訊號和控制訊號,亦可進行聯動控制。

    5.2.3.4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定在有專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內。

    5.2.3.5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裝置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內的佈置,應符合本規範第6.2.5條的規定。

5.2.4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5.2.4.1系統中至少應設定一臺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一臺專用消防聯動控制裝置和兩臺及以上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至少設定一臺火災報警控制器、一臺消防聯動控制裝置和兩臺及以上區域顯示器。

    5.2.4.2系統應能集中顯示火災報警部位訊號和聯動控制狀態訊號。

    5.2.4.3系統中設定的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裝置在消防控制室內的佈置,應符合本規範第6.2.5條的規定。

 

5.3  消防聯動控制設計要求

 

5.3.1當消防聯動控制裝置的控制訊號和火災探測器的報警訊號在同一匯流排迴路上傳輸時,其傳輸匯流排的敷設應符合本規範第10.2.2條規定。

5.3.2消防水泵、防煙和排煙風機的控制裝置當採用匯流排編碼模組控制時,還應在消防控制室設定手動直接控制裝置。

5.3.3設定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聯動控制裝置的動作狀態訊號,均應在消防控制室顯示。

 

5.4  火災應急廣播

 

5.4.1控制中心報警系統應設定火災應急廣播,集中報警系統宜設定火災應急廣播。

5.4.2火災應急廣播揚聲器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5.4.2.1民用建築內揚聲器應設定在走道和大廳等公共場所。每個揚聲器的額定功率不應小於3W,其數量應能保證從一個防火分割槽內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個揚聲器的距離不大於25m。走道內最後一個揚聲器至走道末端的距離不應大於12.5m

    5.4.2.2在環境噪聲大於60dB的場所設定的揚聲器,在其播放範圍內最遠點的播放聲壓級應高於背景噪聲15dB

    5.4.2.3客房設定專用揚聲器時,其功率不宜小於1.0W

5.4.3火災應急廣播與公共廣播合用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5.4.3.1火災時應能在消防控制室將火災疏散層的揚聲器和公共廣播擴音機強制轉入火災應急廣播狀態。

    5.4.3.2消防控制室應能監控用於火災應急廣播時的擴音機的工作狀態,並應具有遙控開啟擴音機和採用傳聲器播音的功能。

    5.4.3.3床頭控制櫃內設有服務性音樂廣場揚聲器時,應有火災應急廣播功能。

    5.4.3.4應設定火災應急廣播備用擴音機,其容量不應小於火災時需同時廣播的範圍內火災應急廣播揚聲器最大容量總和的1.5倍。

 

5.5  火災警報裝置

 

5.5.1未設定火災應急廣播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定火災警報裝置。

5.5.2每個防火分割槽至少應設一個火災警報裝置,其位置宜設在各樓層走道靠近樓梯出口處。警報裝置宜採用手動或自動控制方式。

5.5.3在環境噪聲大於60dB的場所設定火災警報裝置時,其聲警報器的聲壓級應高於背景噪聲15dB

 

5.6  消防專用電話

 

5.6.1消防專用電話網路應為獨立的消防通訊系統。

5.6.2消防控制室應設定消防專用電話總機,且宜選擇共電式電話總機或對講通訊電話裝置。

5.6.3電話分機或電話塞孔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5.6.3.1下列部位應設定消防專用電話分機:

   1)消防水泵房、備用發電機房、配變電室、主要通風和空調機房、排煙機房、消防電梯機房及其他與消防聯動控制有關的且經常有人值班的機房。

   2)滅火控制系統操作裝置處或控制室。

   3)企業消防站、消防值班室、總排程室。

    5.6.3.2設有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等處宜設定電話塞孔。電話塞孔在牆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1.5m

    5.6.3.3特級保護物件的各避難層應每隔20m設定一個消防專用電話分機或電話塞孔。

5.6.4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業消防站等處,應設定可直接報警的外線電話。

 

5.7  系統接地

 

5.7.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5.7.1.1採用專用接地裝置時,接地電阻值不應大於4Ω;

    5.7.1.2採用共用接地裝置時,接地電阻值不應大於1Ω;

5.7.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專用接地幹線,並應在消防控制室設定專用接地板。專用接地幹線應從消防控制室專用接地板引至接地體。

5.7.3專用接地幹線應採用銅芯絕緣導線,其線芯截面面積不應小於25mm2。專用接地幹線宜穿硬質塑膠管埋設至接地體。

5.7.4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電子裝置的專用接地線應選用銅芯絕緣導線,其線芯截面面積不應小於4mm2

5.7.5消防電子裝置凡採用交流供電時,裝置金屬外殼和金屬支架等應作保護接地,接地線應與電氣保護接地幹線(PE線)相連線。

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聯動控制

 

6.1  一般規定

 

6.1.1消防控制裝置應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裝置組成:

    6.1.1.1火災報警控制器;

    6.1.1.2自動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

    6.1.1.3室內消火栓系統的控制裝置;

    6.1.1.4防煙、排煙系統及空調通風系統的控制裝置;

    6.1.1.5常開防火門、防火捲簾的控制裝置;

    6.1.1.6電梯回降控制裝置;

    6.1.1.7火災應急廣播的控制裝置;

    6.1.1.8火災警報裝置的控制裝置;

    6.1.1.9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誌的控制裝置。

6.1.2消防控制裝置的控制方式應根據建築的形式、工程規模、管理體制及功能要求綜合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6.1.2.1單體建築宜集中控制;

    6.1.2.2大型建築群宜採用分散與集中相結合控制。

6.1.3消防控制裝置的控制電源及訊號迴路電壓宜採用直流24V

 

6.2  消防控制室

 

6.2.1消防控制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入口處應設定明顯的標誌。

6.2.2消防控制室的送、迴風管在其穿牆處應設防火閥。

6.2.3消防控制室內嚴禁與其無關的電氣線路及管路穿過。

6.2.4消防控制室周圍不應佈置電磁場幹擾較強及其他影響消防控制裝置工作的裝置用房。

6.2.5消防控制室內裝置的佈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6.2.5.1裝置面盤前的操作距離:單列佈置時不應小於1.5m;雙列佈置時不應小於2m

    6.2.5.2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裝置面盤至牆的距離不應小於3m

    6.2.5.3裝置面盤後的維修距離不宜小於1m

    6.2.5.4裝置面盤的排列長度大於4m時,其兩端應設定寬度不小於1m的通道。

    6.2.5.5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安裝在牆上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1.5m,其靠近門軸的側面距牆不應小於0.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於1.2m

 

6.3  消防控制裝置的功能

 

6.3.1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裝置應有下列控制及顯示功能:

    6.3.1.1控制消防裝置的啟、停,並應顯示其工作狀態;

    6.3.1.2消防水泵、防煙和排煙風機的啟、停,除自動控制外,還應能手動直接控制;

    6.3.1.3顯示火災報警、故障報警部位;

    6.3.1.4顯示保護物件的重點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裝置所在位置的平面圖或模擬圖等;

    6.3.1.5顯示系統供電電源的工作狀態;

    6.3.1.6消防控制室應設定火災報警裝置與應急廣播的控制裝置,其控製程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二層及以上的樓房發生火災,應先接通著火層及其相鄰的上、下層;

   2)首層發生火災,應先接通本層、二層及地下各層;

   3)地下室發生火災,應先接通地下各層及首層;

   4)含多個防火分割槽的單層建築,應先接通著火的防火分割槽及其相鄰的防火分割槽;

    6.3.1.7消防控制室的消防通訊裝置,應符合本規範5.6.2

~5.6.4條的規定;

    6.3.1.8消防控制室在確認火災後,應能切斷有關部位的非消防電源,並接通警報裝置及火災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標誌燈;

    6.3.1.9消防控制室在確認火災後,應能控制電梯全部停於首層,並接收其反饋訊號。

6.3.2消防控制裝置對室內消火栓系統應有下列控制、顯示功能:

    6.3.2.1控制消防水泵的啟、停;

    6.3.2.2顯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狀態;

    6.3.2.3顯示啟泵按鈕的位置。

6.3.3消防控制裝置對自動噴水和水噴霧滅火系統應有下列控制、顯示功能:

    6.3.3.1控制系統的啟、停;

    6.3.3.2顯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狀態;

    6.3.3.3顯示水流指示器、報警閥、安全訊號閥的工作狀態。

6.3.4消防控制裝置對管網氣體滅火系統應有下列控制、顯示功能:

    6.3.4.1顯示系統的手動、自動工作狀態;

    6.3.4.2在報警、噴射各階段,控制室應有相應的聲、光警報訊號,並能手動切除聲響訊號;

    6.3.4.3在延時階段,應自動關閉防火門、窗,停止通風空調系統,關閉有關部位防火閥;

    6.3.4.4顯示氣體滅火系統防護區的報警、噴放及防火門(簾)、通風空調等裝置的狀態。

6.3.5消防控制裝置對泡沫滅火系統應有下列控制、顯示功能:

    6.3.5.1控制泡沫泵及消防水泵的啟、停;

    6.3.5.2顯示系統的工作狀態。

6.3.6消防控制裝置對乾粉滅火系統應有下列控制、顯示功能:

    6.3.6.1控制系統的啟、停;

    6.3.6.2顯示系統的工作狀態。

6.3.7消防控制裝置對常開防火門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6.3.7.1門任一側的火災探測器報警後,防火門應自動關閉;

    6.3.7.2防火門關閉訊號應送到消防控制室。

6.3.8消防控制裝置對防火捲簾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6.3.8.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捲簾兩側,應設定火災探測器及其警報裝置,且兩側應設定手動控制按鈕;

    6.3.8.2疏散通道上的防火捲簾,應按下列程式自動控制下降:

   1)感煙探測器動作後,捲簾下降至距地(樓)面1.8m

   2)感溫探測器動作後,捲簾下降到底;

    6.3.8.3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捲簾,火災探測器動作後,捲簾下降到底;

    6.3.8.4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報警訊號及防火捲簾的關閉訊號應送至消防控制室。

6.3.9火災報警後,消防控制裝置對防煙、排煙設施應有下列控制、顯示功能:

    6.3.9.1停止有關部位的空調送風,關閉電動防火閥,並接收其反饋訊號;

    6.3.9.2啟動有關部位的防煙和排煙風機、排煙閥等,並接收其反饋訊號;

    6.3.9.3控制擋煙垂壁等防煙設施。

 

 

火災探測器的選擇

 

7.1  一般規定

 

7.1.1火災探測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7.1.1.1對火災初期有阻燃階段,產生大量的煙和少量的熱,很少或沒有火焰輻射的場所,應選擇感煙探測器。

    7.1.1.2對火災發展迅速,可產生大量熱、煙和火焰輻射的場所,可選擇感溫探測器、感煙探測器、火焰探測器或其組合。

    7.1.1.3對火災發展迅速,有強烈的火焰輻射和少量的煙、熱的場所,應選擇火焰探測器。

    7.1.1.4對火災形成特徵不可預料的場所,可根據模擬試驗的結果選擇探測器。

    7.1.1.5對使用、生產或聚集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場所,應選擇可燃氣體探測器。

 

7.2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選擇

 

7.2.1對不同高度的房間,可按表7.2.1選擇點型火災探測器。

            對不同高度的房間點型火災探測器的選擇     7.2.1

 

房間高度h

(m)

感煙探測器

感溫探測器

火焰探測器

一級

二級

三級

12<h20

不適合

不適合

不適合

不適合

適合

8<h12

適合

不適合

不適合

不適合

適合

6<h8

適合

適合

不適合

不適合

適合

4<h6

適合

適合

適合

不適合

適合

h4

適合

適合

適合

適合

適合

7.2.2下列場所宜選擇點型感煙探測器:

    7.2.2.1飯店、旅館、教學樓、辦公樓的廳堂、臥室、辦公室等;

    7.2.2.2電子計算機房、通訊機房、電影或電視放映室等;

    7.2.2.3樓梯、走道、電梯機房等;

    7.2.2.4書庫、檔案庫等;

    7.2.2.5有電氣火災危險的場所。

7.2.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不宜選擇離子感煙探測器:

    7.2.3.1相對濕度經常大於95%

    7.2.3.2氣流速度大於5m/s

    7.2.3.3有大量粉塵、水霧滯留;

    7.2.3.4可能產生腐蝕性氣體;

    7.2.3.5在正常情況下有煙滯留;

    7.2.3.6產生醇類、醚類、酮類等有機物質。

7.2.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不宜選擇光電感煙探測器:

    7.2.4.1可能產生黑煙;

    7.2.4.2有大量粉塵、水霧滯留;

    7.2.4.3可能產生蒸氣和油霧;

    7.2.4.4在正常情況下有煙滯留。

7.2.5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宜選擇感溫探測器:

    7.2.5.1相對濕度經常大於95%

    7.2.5.2無煙火災;

    7.2.5.3有大量粉塵;

    7.2.5.4在正常情況下有煙和蒸氣滯留;

    7.2.5.5廚房、鍋爐房、發電機房、烘乾車間等;

    7.2.5.6吸煙室等;

    7.2.5.7其他不宜安裝感煙探測器的廳堂和公共場所。

7.2.6可能產生陰燃火或發生火災不及時報警將造成重大損失的場所,不宜選擇感溫探測器;溫度在0℃以下的場所,不宜選擇定溫探測器;溫度變化較大的場所,不宜選擇差溫探測器。

7.2.7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宜選擇火焰探測器:

    7.2.7.1火災時有強烈的火焰輻射;

    7.2.7.2液體燃燒火災等無陰燃階段的火災;

    7.2.7.3需要對火焰做出快速反應。

7.2.8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不宜選擇火焰探測器:

    7.2.8.1可能發生無焰火災;

    7.2.8.2在火焰出現前有濃煙擴散;

    7.2.8.3探測器的鏡頭易被汙染;

    7.2.8.4探測器的“視線”易被遮擋;

    7.2.8.5探測器易受陽光或其他光源直接或間接照射;

    7.2.8.6在正常情況下有明火作業以及X射線、弧光等影響。

7.2.9下列場所宜選擇可燃氣體探測器:

    7.2.9.1使用管道煤氣或天然氣的場所;

    7.2.9.2煤氣站和煤氣表房以及儲存液化石油氣罐的場所;

    7.2.9.3其他散髮可燃氣體和可燃蒸氣的場所;

    7.2.9.4有可能產生一氧化碳氣體的場所,宜選擇一氧化碳氣體探測器。

7.2.10裝有聯動裝置、自動滅火系統以及用單一探測器不能有效確認火災的場合,宜採用感煙探測感溫探測器、火焰探測器(同型別或不同型別)的組合。

 

7.3  線型火災探測器的選擇

 

7.3.1無遮擋大空間或有特殊要求的場所,宜選擇紅外光束感煙探測器。

7.3.2下列場所或部位,宜選擇纜式線型定溫探測器:

    7.3.2.1電纜隧道、電纜豎井、電纜夾層、電纜橋架等;

    7.3.2.2配電裝置、開關裝置、變壓器等;

    7.3.2.3各種皮帶輸送裝置;

    7.3.2.4控制室、計算機室的悶頂內、地板下及重要設施隱蔽處等;

    7.3.2.5其他環境惡劣不適合點型探測器安裝的危險場所。

7.3.3下列場所宜選擇空氣管式線型差溫探測器:

    7.3.3.1可能產生油類火災且環境惡劣的場所;

    7.3.3.2不易安裝點型探測器的夾層、悶頂。

 

火災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設定

 

8.1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設定數量和佈置

 

8.1.1探測區域內的每個房間至少應設定一隻火災探測器.

8.1.2感煙探測器、感溫探測器的保護面積和保護半徑,應按表8.1.2確定。

        感煙探測器、感溫探測器的保護面積和保護半徑   8.1.2

 

火災探測器的種類

地面面積S(m2)

房間高度h(m)

一隻探測器的保護面積A和保護半徑R

屋頂坡度θ

θ15o

15o<θ30o

θ>30o

A(m2)

R(m)

A(m2)

R(m)

A(m2)

R(m)

感煙探測器

S80

h12

80

6.7

80

7.2

80

8.0

S>80

6<h12

80

6.7

100

8.0

120

9.9

h6

60

5.8

80

7.2

100

9.0

感溫探測器

S30

h8

30

4.4

30

4.9

30

5.5

S>30

h8

20

3.6

30

4.9

40

6.3

8.1.3感煙探測器、感溫探測器的安裝間距,應根據探測器的保護面積A和保護半徑R確定,並不應超過本規範附錄A探測器安裝間距的極限曲線D1~D11(含D9)所規定的範圍。

8.1.4一個探測區域內所需設定的探測器數量,不應小於下式的計算值:

N=

S

             8.1.4

K·A

 

式中 N——探測器數量(只),N應取整數;

     S——該探測區域面積(m2);

     A——探測器的保護面積(m2);

     K——修正繫數,特級保護物件宜取0.7~0.8,一級保護

           物件宜取0.8~0.9,二級保護物件宜取0.9~1.0

8.1.5在有梁的頂棚上設定感煙探測器、感溫探測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8.1.5.1當梁突出頂棚的高度小於200mm時,可不計梁對探測器保護面積的影響。

    8.1.5.2當梁突出頂棚的高度為200~600mm時,應按本規範附錄B、附錄C確定梁對探測器保護面積的影響和一隻探測器能夠保護的梁間區域的個數。

    8.1.5.3當梁突出頂棚的高度超過600mm時,被梁隔斷的每個梁間區域至少應設定一隻探測器。

    8.1.5.4當被梁隔斷的區域面積超過一隻探測器的保護面積時,被隔斷的區域應按本規範8.1.4條規定計算探測器的設定數量。

    8.1.5.5當梁間凈距小於1m時,可不計梁對探測器保護面積的影響。

8.1.6在寬度小於3m的內走道頂棚上設定探測器時,宜居中佈置。感溫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0m;感煙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m;探測器至端牆的距離,不應大於探測器安裝間距的一半。

8.1.7探測器至牆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5m

8.1.8探測器周圍0.5m內,不應有遮擋物。

8.1.9房間被書架、裝置或隔斷等分隔,其頂部至頂棚或梁的距離小於房間凈高的5%時,每個被隔開的部分至少應安裝一隻探測器。

8.1.10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5m,並宜接近迴風口安裝。探測器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5m

8.1.11當屋頂有熱屏障時,感煙探測器下錶面至頂棚或屋頂的距離,應符合表8.1.11的規定。

             感煙探測器下錶面至頂棚或屋頂的距離     8.1.11

 

探測器的安裝高度h(m)

感煙探測器下錶面至頂棚或屋頂的距離d(mm)

頂棚或屋頂坡度θ

θ15o

15o<θ30o

θ>30o

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h6

30

200

200

300

300

500

6<h8

70

250

250

400

400

600

8<h10

100

300

300

500

500

700

10<h12

150

350

350

600

600

800

8.1.12鋸齒型屋頂和坡度大於15°的人字型屋頂,應在每個屋脊處設定一排探測器,探測器下錶面至屋頂最高處的距離,應符合本規範8.1.11的規定。

8.1.13探測器宜水平安裝。當傾斜安裝時,傾斜角不應大於45°

8.1.14在電梯井、升降機井設定探測器時,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機房頂棚上。

 

8.2  線型火災探測器的設定

 

8.2.1紅外光束感煙探測器的光束軸線至頂棚的垂直距離宜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過20m

8.2.2相鄰兩組紅外光束感煙探測器的水平距離不應大於14m。探測器至側牆水平距離不應大於7m,且不應小於0.5m。探測器的發射器和接收器之間的距離不宜超過100m

8.2.3纜式線型感溫探測器的電纜橋架或支架上設定時,宜採用接觸式佈置;在各種皮帶輸送裝置上設定時,宜設定在裝置的過熱點附近。

8.2.4設定在頂棚下方的空氣管式線型感溫探測器,至頂棚的距離宜為0.1m。相鄰管路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宜大於5m;管路至牆壁的距離宜為1~1.5m

 

8.3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設定

 

8.3.1每個防火分割槽應至少設定一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從一個防火分割槽內的任何位置到最鄰近的一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距離不應大於30m。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宜設定在公共活動場所的出入口處。

8.3.2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設定在明顯的和便於操作的部位。當安裝在牆上時,其底邊距地高度宜為1.3~1.5m,且應有明顯的標誌。

 

系統供電

 

9.0.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有主電源和直流備用電源。

9.0.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主電源應採用消防電源,直流備用電源宜採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專用蓄電池或集中設定的蓄電池。當直流備用電源採用消防系統集中設定的蓄電池時,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採用單獨的供電迴路,並應保證在消防系統處於最大負載狀態下不影響報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9.0.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的CRT顯示器、消防通訊裝置等的電源,宜由UPS裝置供電。

9.0.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主電源的保護開關不應採用漏電保護開關。

 

10   

 

10.1  一般規定

 

10.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傳輸線路和50V以下供電的控制線路,應採用電壓等級不低於交流250V的銅芯絕緣導線或銅芯電纜。採用交流220/380V的供電和控制線路應採用電壓等級不低於交流500V的銅芯絕緣導線或銅芯電纜。

10.1.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傳輸線路的線芯截面選擇,除應滿足自動報警裝置技術條件的要求外,還應滿足機械強度的要求。銅芯絕緣導線、銅芯電纜線芯的最小截面面積不應小於表10.1.2的規定。

        銅芯絕緣導線和銅芯電纜的線芯最小截面面積    10.1.2

 

序號

  

線芯的最小截面面積(mm2)

1

穿管敷設的絕緣導線

1.00

2

線槽內敷設的絕緣導線

0.75

3

多芯電纜

0.50

 

 

10.2  屋內佈線

 

10.2.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傳輸線路應採用穿金屬管、經阻燃處理的硬質塑膠管或封閉式線槽保護方式佈線。

10.2.2消防控制、通訊和警報線路採用暗敷設時,宜採用金屬管或阻燃處理的硬質塑膠管保護,並應敷設在不燃燒體的結構層內,且保護層厚度不宜小於30mm。當採用明敷設時,應採用金屬管或金屬線槽保護,並應在金屬管或金屬線槽上採取防火保護措施。

    採用經阻燃處理的電纜時,可不穿金屬管保護,但應敷設在電纜豎井或弔頂內有防火保護措施的封閉式線槽內。

10.2.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用的電纜豎井,宜與電力、照明用的低壓配電線路電纜豎井分別設定。如受條件限制必須合用時,兩種電纜應分別佈置在豎井的兩側。

10.2.4從接線盒、線槽等處引到探測器底座盒、控制裝置盒、揚聲器箱的線路均應加金屬軟管保護。

10.2.5火災探測器的傳輸線路,宜選擇不同顏色的絕緣導線或電纜。正極“+”線應為紅色,負級“—”線應為藍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導線的顏色應一致,接線端子應有標號。

10.2.6接線端子箱內的端子宜選擇壓接或帶錫焊接點的端子板,其接線端子上應有相應的標號。

10.2.7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傳輸網路不應與其他系統的傳輸網路合用。

附錄探測器安裝間距的極限曲線

 

註:        A——探測器的保護面積(m2);

         ab——探測器的安裝間距(m);

D1~D11(D9)——在不同保護面積A和保護半徑R下確定探測器安裝間距

                 ab的極限曲線;

         YZ——極限曲線的端點(在YZ兩點間的曲線範圍內,保護

               面積可得到充分利用)。

 

 

附錄不同高度的房間梁對探測器設定的影響

不同高度的房間梁對探測器設定的影響

 

 

附錄按梁間區域面積確定一隻探測器

               保護的梁間區域的個數

 

     按梁間區域面積確定一隻探測器保護的梁間區域的個數   C

 

探測器的保護面積A(m2)

梁隔斷的梁間區域

面積Q(m2)

一隻探測器保護的

梁間區域的個數

感溫探測器

20

Q>12

8<Q12

6<Q8

4<Q6

Q4

1

2

3

4

5

30

Q>18

12<Q18

9<Q12

6<Q9

Q6

1

2

3

4

5

感煙探測器

60

Q>36

24<Q36

18<Q24

12<Q18

Q12

1

2

3

4

5

80

Q>48

32<Q48

24<Q32

16<Q24

Q16

1

2

3

4

5

 

 

附錄火災探測器的具體設定部位(建議性)

 

D.1  特級保護物件

 

D.1.1特級保護物件火災探測器的設定部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的有關規定。

 

D.2  一級保護物件

 

D.2.1財貿金融樓的辦公室、營業廳、票證庫。

D.2.2電信樓、郵政樓的重要機房和重要房間。

D.2.3商業樓、商住樓的營業廳,展覽樓的展覽廳。

D.2.4高階旅館的客房和公共活動用房。

D.2.5電力排程樓、防災指揮排程樓等的微波機房、計算機房、控制機房、動力機房。

D.2.6廣播、電視樓的演播室、播音室、錄音室、節目播出技術用房、道具佈景房。

D.2.7圖書館的書庫、閱覽室、辦公室。

D.2.8檔案樓的檔案庫、閱覽室、辦公室。

D.2.9辦公樓的辦公室、會議室、檔案室。

D.2.10醫院病房樓的病房、貴重醫療裝置室、病歷檔案室、藥品庫。

D.2.11科研樓的資料室、貴重醫療裝置室、可燃物較多的和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實驗室。

D.2.12教學樓的電化教室、理化演示和實驗室、貴重裝置和儀器室。

D.2.13高階住宅(公寓)的臥房、書房、起居室(前廳)、廚房。

D.2.14甲、乙類生產廠房及其控制室。

D.2.15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D.2.16設在地下室的丙、丁類生產車間。

D.2.17設在地下室的丙、丁類物品庫房。

D.2.18地下鐵道的地鐵站廳、行人通道。

D.2.19體育館、影劇院、會堂、禮堂的舞臺、化妝室、道具室、放映室、觀眾廳、休息廳及其附設的一切娛樂場所。

D.2.20高階辦公室、會議室、陳列室、展覽室、商場營業廳。

D.2.21消防電梯、防煙樓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門廳。

D.2.22可燃物品庫房、空調機房、配電室(間)、變壓器室、自備發電機房、電梯機房。

D.2.23凈高超過2.6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

D.2.24敷設具有可延燃絕緣層和外護層電纜的電纜豎井、電纜夾層、電纜隧道、電纜配線橋架。

D.2.25貴重裝置間和火災危險性較大的房間。

D.2.26電子計算機的主機房控制室紙庫光或磁記錄材料庫。

D.2.27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D.2.28餐廳、娛樂場所、卡拉OK廳(房)、歌舞廳、多功能表演廳、電子游戲機房等。

D.2.29高層汽車庫、Ⅰ類汽車庫,Ⅰ、Ⅱ類地下汽車庫,機械立體汽車庫、複式汽車庫、採用升降梯作汽車疏散出口的汽車庫(敞開車庫可不設)。

D.2.30汙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凈高超過0.8m的具有可燃物的悶頂、商業用或公共廚房。

D.2.31以可燃氣為燃料的商業和企、事業單位的公共廚房及燃氣表房。

D.2.32需要設定火災探測器的其他場所。

 

D.3  二級保護物件

 

D.3.1財貿金融樓的辦公室、營業廳、票證庫。

D.3.2廣播、電視、電信樓的演播室、播音室、錄音室、節目播出技術用房、微波機房、通訊機房。

D.3.3指揮、排程樓的微波機房、通訊機房。

D.3.4圖書館、檔案樓的書庫、檔案室。

D.3.5影劇院的舞臺、佈景道具房。

D.3.6高階住宅(公寓)的臥房書房起居室(前廳)廚房。

D.3.7丙類生產廠房、丙類物品庫房。

D.3.8設在地下室的丙、丁類生產車間,丙、丁類物品庫房。

D.3.9高層汽車庫、Ⅰ類汽車庫,Ⅰ、Ⅱ類地下汽車庫,機械立體汽車庫、複式汽車庫、採用升降梯作汽車疏散出口的汽車庫(敞開車庫可不設)。

D.3.10長度超過500m的城市地下車道、隧道。

D.3.11商業餐廳。面積大於500m2的營業廳、觀眾廳、展覽廳等公共活動用房,高階辦公室、旅館的客房。

D.3.12消防電梯、防煙樓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門廳,商業用廚房。

D.3.13凈高超過0.8m的具有可燃物的悶頂,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

D.3.14敷設具有可延燃絕緣層和外護層電纜的電纜豎井、電纜夾層、電纜隧道、電纜配線橋架。

D.3.15以可燃氣體為燃料的商業和企、事業單位的公共廚房及其燃氣表房。

D.3.16歌舞廳、卡拉OK廳(房)、夜總會。

D.3.17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D.3.18電子計算機的主機房;控制室、紙庫、光或磁記錄材料庫,重要機房、貴重儀器房和裝置房、空調機房、配電房、變壓器房、自備發電機房、面積大於50 m2的可燃物品庫房。

D.3.19性質重要或有貴重物品的房間和需要設定火災探測器的其他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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