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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億美元罰單!谷歌請求美最高法院撤回

綜合整理:程式員的那些事(ID:iProgrammer)

谷歌和甲骨文之間的 Java 版權案糾紛,估計大家還記得,這案子從 2010 年開始,跌宕起伏,反轉多次。

1 月 24 日,Google 全球事務兼首席法務官 Kent Walker 在谷歌官方部落格發文:《Oracle v. Google and the future of software development | 甲骨文 vs 谷歌,軟體開發的未來》。「程式員的那些事」編譯如下:

1 月 24 日,我們請求①美國最高法院審查我們與甲骨文公司在軟體介面使用方面長期存在的版權糾紛。這一裁定結果,將對整個計算機行業的創新產生深遠影響。

標準化的軟體介面推動了軟體開發的創新。它們讓計算機程式彼此互動,讓開發者可以輕鬆地為不同平臺構建技術。除非最高法院介入,否則計算機行業將受到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裁決的阻礙。因為此前上訴法院裁決認定,根據版權法,在建立新程式時不允許使用軟體介面。

隨著智慧手機應用程式的普及,我們有時會忘記,開發者曾經很難在各種不同的平臺上開發應用程式。2008 年,我們釋出了開源的 Android 平臺,改變了遊戲規則。它幫助開發者剋服了較小的處理器、有限的記憶體和較短的電池壽命的挑戰,同時為智慧手機開發提供了創新的特性和功能。結果是所有各方都贏了:①開發者可以開發新的應用程式,②製造商可以開發很棒的新裝置,③由此帶來的競爭給了消費者更低的價格和更多的選擇。

我們按照計算機行業長期接受的重用軟體介面的做法構建了 Android,這些介面提供了一組命令,使普通功能易於實現——就像按下 “control” 和 “p” 這樣的快捷鍵使列印變得容易一樣。Android 開創了一個革命性的新平臺,同時讓數以百萬計的 Java 程式員可以用他們現有技能來建立開發新的應用程式。Java 的建立者們(creators)支援 Android 的釋出,說 Android “給(Java)社群的發展綁上了另一套火箭”。

但 2010 年甲骨文收購 Java 之後,甲骨文起訴我們使用這些軟體介面,試圖透過事後改變軟體開發規則而獲利。甲骨文的訴訟要求控制軟體介面(軟體開發的基石)的權利,並因此能夠鎖定那些投資學習自由開放的 Java 的開發者社群。

舊金山法院最初裁定,本案中的軟體介面不具有著作權,但該判決後來被推翻。陪審團曾一致認為我們使用這些介面是合法的,但是這個決定後來同樣被否決了。除非最高法院糾正這兩個否決,否則這個案子將終結開發者自由使用現有軟體介面為消費者構建新一代計算機程式的傳統能力。就像我們都學會使用計算機鍵盤快捷方式一樣,開發者也學會了使用與不同程式語言相關的許多標準介面。如果不撤銷那兩次否決,那將把開發者鎖定在一個版權所有者的平臺上——就好比說鍵盤快捷鍵只能在一種型別的計算機上工作一樣。

美國Xian法授權版權“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而不是妨礙創新或促進軟體平臺的鎖定。商業、技術、學術界等主流意見都支援這一觀點,並公開談論了這一案件的潛在破壞性影響。

我們支援軟體開發者開發我們每天都在使用的應用程式的能力,我們希望最高法院將認真仔細地考慮這個案件。

① 谷歌向美國最高法院提交的請求,343頁PDF檔案:

http://services.google.com/fh/files/blogs/googlepetition.pdf

Java 版權案前情回顧

2010 年 8 月,甲骨文在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起訴谷歌,稱安卓系統有 37 個 API 包侵犯了其 Java 版權。(第一場官司就打了將近兩年。)

2012 年 5 月,舊金山的一位聯邦法官站在谷歌這邊,裁定 API 是不受版權保護的。(甲骨文並不接受這樣的判決。2012 年 10 月,甲骨文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訴訟)

2014 年 5 月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稱,甲骨文有權根據版權法來保護其軟體。在一份長達 69 頁的判決書中,由 3 名法官組成的小組判決稱,甲骨文可以就谷歌在 Android 系統中對 Java 的使用主張版權。甲骨文此前指控稱,谷歌在未得到授權的情況下就使用了 Java 的程式碼。

難以接受敗訴的谷歌,在 2014 年 10 月向美國最高法院申請調捲令,請求最高院介入。

2015 年 5 月,美國司法部就谷歌和甲骨文之間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案做出了權衡,告訴高等法院 API 是受版權保護。奧巴馬政府的這個立場也就意味著白宮是站在甲骨文這邊的。

2015 年 6 月,美國最高法院宣佈,不會針對谷歌與甲骨文專利侵權案的上訴舉行聽證會,從而維護了低等法院之前的裁決,即谷歌需要向甲骨文支付Java使用費。

美國最高院在關於訴訟檔案最終部署的移送命令中,拒絕了谷歌的調捲令申請。該案件發往舊金山聯邦法院進行審理,“合理使用”則是此次的辯論焦點。

“合理使用”起源於 1790 年的第一部美國版權法。現行美國版權法中有關“合理使用”的範圍包括評論、新聞、學術交流、研究等等。此外,還需要考慮使用的目的、版權作品的性質、當事人使用的數量和內容的實質性以及對版權作品潛在市場的影響等四個因素。

2016 年 5 月,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開啟第二次審理,陪審團認定 Android 並未侵犯 Oracle所擁有的版權。隨後 Oracle 再次提起上訴。

2017 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審理了 Oracle 的上訴。

2018 年 3 月,據聯邦巡上訴回法院透露,谷歌和甲骨文為期多年的官司接近尾聲。由於在 Android 作業系統中使用了甲骨文所擁有的 Java API,谷歌有可能賠償甲骨文 88 億美元。Google 對此感到失望,並表示會進一步採取措施,尋求其他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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