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起,公安部起草的《公安機關網際網路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向社會徵求意見,意見中指出,個人資訊洩露即處罰。
《規定》提出,公安機關在網際網路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網路安全法予以處罰,即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網路經營者在提供網際網路資訊釋出、即時通訊等服務中,未要求使用者提供真實身份資訊,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使用者提供相關服務的,公安機關也要依法處罰,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網路經營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網際網路安全監督檢查,或者在提供的網際網路服務中設定惡意程式的,以及拒不為公安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偵查犯罪提供技術支援和協助等情形,都要依法處罰。
同時,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網際網路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中知悉的個人資訊和商業秘密,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把獲取的資訊用於其他用途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來源:驅動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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