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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號報警及聯鎖系統設計規範:訊號報警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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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訊號報警系統
3.1 一艘要求
3.1.1 訊號報警系統可由發訊器、邏輯控制器、人機介面組成。
3.1.2參與聯鎖的過程引數應設報警,宜設預報警。
3.1.3安全聯鎖系統的硬體和軟體故障應設報警;BPCS的硬體和軟體故障宜設報警。
3.1.4一般訊號報警應在操作員站顯示,重要訊號報警除在操作員站顯示外,宜在輔助操作臺上設燈光顯示單元和音響單元。

3.2發訊器
3.2.1 發訊器輸出的開關量訊號宜為無源接點。
3.2.2發訊器屬於電氣系統時,在訊號引人邏輯控制器前宜採用訊號隔離器、中間繼電器等隔離裝置進行訊號隔離。

3.3邏輯控制器
3.3.1 BPCS 採用常規儀錶時,邏輯控制器宜採用單路閃光報警器和/或拼裝整合式閃光報警儀。
3.3.2
BPCS 採用可程式設計電子裝置時,邏輯控制器宜與BPCS的控制單元共用。

3.4人機介面
3.4.1 燈光顯示單元的設計可分為下列兩種情況:
   
1
當採用非視屏顯示器時,燈光顯示單元的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當訊號報警系統中既有第一報警點又有一般報警點時,其燈光顯示單元宜分開排列;
   
2
)應用紅色燈光表示越限報警或異常狀態,黃色燈光表示預報警或非第一報警;
   
3
)應用閃光、平光或熄滅表示報警順序的不同狀態;
   
4
)應在燈光顯示單元上標註報警點名稱、報警程度和報警點位號。
   
2
當採用視屏顯示器時,燈光顯示單元的設計除滿足本規範第3.4.1條第1款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報警資訊應包括報警引數當前值、報警設定值、文字描述及其他資訊;
   
2
)對於重要報警點,宜在輔助操作臺上設定燈光顯示單元。
   註:影片顯示器通常指操作員站顯示器或大螢幕顯示器等;非影片燈光顯示單元通常指報警器燈屏、訊號燈等。
3.4.2音響單元的音量應高於背景噪聲,在其附近區域應能清晰地聽見。
3.4.3音響單元可採用以下方式區分不同的報警區域、報警功能以及報警程度:
   
1
採用不同聲音或音調的音響報警器;
   
2
透過改變聲音振蕩頻率或振蕩幅度。
3.4.4按鈕的設定應滿足報警系統的功能需要,如試驗按鈕、消音按鈕、確認按鈕等。
3.4.5當採用視屏顯示器時,功能按鈕宜採用顯示於螢幕的軟體按鈕,也可採用操作鍵盤上的專用按鍵。
3.4.6確認按鈕宜採用黑色,試驗按鈕宜採用白色,其他功能按鈕可根據具體情況採用合適的顏色。
3.4.7當邏輯控制器採用可程式設計電子裝置時,宜設定報警資訊專用印表機。
3.4.8報警資訊的列印可手動觸發,也可由報警訊號自動觸發。

3.5報警順序
3.5.1 應根據過程特點、操作要求及報警訊號種類等選擇報警順序。
3.5.2一般閃光報警順序宜符合表3.5.2的規定。
3.5.2一般閃光報警順序

3.5.3 區別第一訊號的閃光報警順序宜符合表3.5.3的規定。
3.5.3區別第一訊號的閃光報警順序

3.5.4區別瞬時訊號的閃光報警順序宜符合表3.5.4的規定。
3.5.4 區別瞬時訊號的閃光報警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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