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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電纜護層型別
1 電力電纜護層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交流系統單芯電力電纜,當需要增強電纜抗外力時,應選用非磁性金屬鎧裝層,不得選用未經非磁性有效處理的鋼製鎧裝;
2)在潮濕、含化學腐蝕環境或易受水浸泡的電纜,其金屬套、加強層、鎧裝上應有聚乙烯外護層,水中電纜的粗鋼絲鎧裝應有擠塑外護層;
3)在人員密集場所或有低毒性要求的場所,應選用聚乙烯或乙丙橡皮等無滷外護層,不應選用聚氯乙烯外護層;
4)核電廠用電纜應選用聚烯烴類低煙、無滷外護層;
5)除年最低溫度在-15℃以下低溫環境或藥用化學液體浸泡場所,以及有低毒性要求的電纜擠塑外護層宜選用聚乙烯等低煙、無滷材料外,其他可選用聚氯乙烯外護層;
6)用在有水或化學液體浸泡場所的3kV~35kV重要迴路或35kV以上的交聯聚乙烯絕緣電纜,應具有符合使用要求的金屬塑膠複合阻水層、金屬套等徑向防水構造;海底電纜宜選用鉛護套,也可選用銅護套作為徑向防水措施;
7)外護套材料應與電纜最高允許工作溫度相適應;
8)應符合電纜耐火與阻燃的要求。
2 自容式充油電纜加強層型別,當線路未設定塞止式接頭時,最高與最低點之間高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僅有銅帶等徑向加強層時,允許高差應為40m;當用於重要迴路時,宜為30m;
2)徑向和縱向均有銅帶等加強層時,允許高差應為80m;當用於重要迴路時,宜為60m。
3 直埋敷設時,電纜護層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承受較大壓力或有機械損傷危險時,應具有加強層或鋼帶鎧裝;
2)在流砂層、回填土地帶等可能出現位移的土壤中,電纜應具有鋼絲鎧裝;
3)白蟻嚴重危害地區用的擠塑電纜,應選用較高硬度的外護層,也可在普通外護層上擠包較高硬度的薄外護層,其材質可採用尼龍或特種聚烯烴共聚物等,也可採用金屬套或鋼帶鎧裝;
4)除本條第1款~第3款規定的情況外,可選用不含鎧裝的外護層;
5)地下水位較高的地區,應選用聚乙烯外護層;
6)35kV以上高壓交聯聚乙烯絕緣電纜應具有防水結構。
4 空氣中固定敷設時,電纜護層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地下客運、商業設施等安全性要求高且鼠害嚴重的場所,塑膠絕緣電纜應具有金屬包帶或鋼帶鎧裝;
2)電纜位於高落差的受力條件時,多芯電纜宜具有鋼絲鎧裝,交流單芯電纜應符合本標準第1條第1款的規定;
3)敷設在橋架等支承較密集的電纜可不需要鎧裝;
4)當環境保護有要求時,不得採用聚氯乙烯外護層;
5)除應按本標準第1條第3款~第5款和本條第4款的規定,以及60℃以上高溫場所應選用聚乙烯等耐熱外護層的電纜外,其他宜選用聚氯乙烯外護層。
5 移動式電氣裝置等經常彎曲移動或有較高柔軟性要求迴路的電纜,應選用橡皮外護層。
6 放射線作用場所的電纜應具有適合耐受放射線輻照強度的聚氯乙烯、氯丁橡皮、氯磺化聚乙烯等外護層。
7 保護管中敷設的電纜應具有擠塑外護層。
8 水下敷設時,電纜護層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溝渠、不通航小河等不需鎧裝層承受拉力的電纜可選用鋼帶鎧裝;
2)在江河、湖海中敷設的電纜,選用的鋼絲鎧裝型式應滿足受力條件;當敷設條件有機械損傷等防護要求時,可選用符合防護、耐蝕性增強要求的外護層;
3)海底電纜宜採用耐腐蝕性好的鍍鋅鋼絲、不鏽鋼絲或銅鎧裝,不宜採用鋁鎧裝。
9 路徑透過不同敷設條件時,電纜護層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
1)線路總長度未超過電纜製造長度時,宜選用滿足全線條件的同一種或差別小的一種以上型式;
2)線路總長度超過電纜製造長度時,可按相應區段分別選用不同型式。
10 敷設在核電廠常規島及與生產有關的附屬設施內的核安全級(1E級)電纜外護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核電站用1E級電纜 通用要求》GB/T 22577的有關規定。
11 核電廠1kV以上電力電纜遮蔽設定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核電廠電纜系統設計及安裝準則》EJ/T 649的有關規定。
電力電纜芯數
1 1kV及以下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時,三相迴路的電纜芯數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保護導體與受電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位連線接地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TN-C系統,保護導體與中性導體合用同一導體時,應選用4芯電纜;
②TN-S系統,保護導體與中性導體各自獨立時,宜選用5芯電纜;當滿足本標準第16條的規定時,也可採用4芯電纜與另外緊靠相導體敷設的保護導體組成;
3)TN-S系統,未配出中性導體或迴路不需要中性導體引至受電裝置時,宜選用4芯電纜;當滿足本標準第16條的規定時,也可採用3芯電纜與另外緊靠相導體敷設的保護導體組成。
2)TT系統,受電裝置外露可導電部位的保護接地與電源系統中性點接地各自獨立時,應選用4芯電纜;未配出中性導體或迴路不需要中性導體引至受電裝置時,宜選用3芯電纜。
3)TN系統,受電裝置外露可導電部位可靠連線至分佈在全廠、站內公用接地網時,固定安裝且不需要中性導體的電動機等電氣裝置宜選用3芯電纜。
4 )當相導體截面大於240mm2時,可選用單芯電纜,其迴路的中性導體和保護導體的截面應符合本標準第9條和第10條的規定。
2 1kV及以下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時,單相迴路的電纜芯數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保護導體與受電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位連線接地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TN-C系統,保護導體與中性導體合用同一導體時,應選用2芯電纜;
②TN-S系統,保護導體與中性導體各自獨立時,宜選用3芯電纜;當滿足本標準16條的規定時,也可採用2芯電纜與另外緊靠相導體敷設的保護導體組成。
2)TT系統,受電裝置外露可導電部位的保護接地與電源系統中性點接地各自獨立時,應選用2芯電纜。
3)TN系統,受電裝置外露可導電部位可靠連線至分佈在全廠、站內公用接地網時,固定安裝的電氣裝置宜選用2芯電纜。
3 3kV~35kV三相供電迴路的電纜芯數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工作電流較大的迴路或電纜敷設於水下時,可選用單芯電纜;
2)除本條第1款規定的情況外,應選用3芯電纜;3芯電纜可選用普通統包型,也可選用3根單芯電纜絞合構造型。
4 110kV三相供電迴路,除敷設於水下時可選用3芯外,宜選用單芯電纜。110kV以上三相供電迴路宜選用單芯電纜。
5 移動式電氣裝置的單相電源電纜應選用3芯軟橡膠電纜,三相三線制電源電纜應選用4芯軟橡膠電纜,三相四線制電源電纜應選用5芯軟橡膠電纜。
6 直流供電迴路的電纜芯數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低壓直流電源系統宜選用2芯電纜,也可選用單芯電纜;蓄電池組引出線為電纜時,宜選用單芯電纜,也可採用多芯電纜並聯作為一極使用,蓄電池電纜的正極和負極不應共用1根電纜;
2)高壓直流輸電系統宜選用單芯電纜,在水下敷設時,也可選用2芯電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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