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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力電纜護層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交流系統單芯電力電纜,當需要增強電纜抗外力時,應選用非磁性金屬鎧裝層,不得選用未經非磁性有效處理的鋼製鎧裝;
2)在潮濕、含化學腐蝕環境或易受水浸泡的電纜,其金屬套、加強層、鎧裝上應有聚乙烯外護層,水中電纜的粗鋼絲鎧裝應有擠塑外護層;
3)在人員密集場所或有低毒性要求的場所,應選用聚乙烯或乙丙橡皮等無滷外護層,不應選用聚氯乙烯外護層;
4)核電廠用電纜應選用聚烯烴類低煙、無滷外護層;
5)除年最低溫度在-15℃以下低溫環境或藥用化學液體浸泡場所,以及有低毒性要求的電纜擠塑外護層宜選用聚乙烯等低煙、無滷材料外,其他可選用聚氯乙烯外護層;
6)用在有水或化學液體浸泡場所的3kV~35kV重要迴路或35kV以上的交聯聚乙烯絕緣電纜,應具有符合使用要求的金屬塑膠複合阻水層、金屬套等徑向防水構造;海底電纜宜選用鉛護套,也可選用銅護套作為徑向防水措施;
7)外護套材料應與電纜最高允許工作溫度相適應;
8)應符合電纜耐火與阻燃的要求。
2 自容式充油電纜加強層型別,當線路未設定塞止式接頭時,最高與最低點之間高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僅有銅帶等徑向加強層時,允許高差應為40m;當用於重要迴路時,宜為30m;
2)徑向和縱向均有銅帶等加強層時,允許高差應為80m;當用於重要迴路時,宜為60m。
3 直埋敷設時,電纜護層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承受較大壓力或有機械損傷危險時,應具有加強層或鋼帶鎧裝;
2)在流砂層、回填土地帶等可能出現位移的土壤中,電纜應具有鋼絲鎧裝;
3)白蟻嚴重危害地區用的擠塑電纜,應選用較高硬度的外護層,也可在普通外護層上擠包較高硬度的薄外護層,其材質可採用尼龍或特種聚烯烴共聚物等,也可採用金屬套或鋼帶鎧裝;
4)除本條第1款~第3款規定的情況外,可選用不含鎧裝的外護層;
5)地下水位較高的地區,應選用聚乙烯外護層;
6)35kV以上高壓交聯聚乙烯絕緣電纜應具有防水結構。
4 空氣中固定敷設時,電纜護層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地下客運、商業設施等安全性要求高且鼠害嚴重的場所,塑膠絕緣電纜應具有金屬包帶或鋼帶鎧裝;
2)電纜位於高落差的受力條件時,多芯電纜宜具有鋼絲鎧裝,交流單芯電纜應符合本標準第1款的規定;
3)敷設在橋架等支承較密集的電纜可不需要鎧裝;
4)當環境保護有要求時,不得採用聚氯乙烯外護層;
5)除應按本標準第1條第3款~第5款和本條第4款的規定,以及60℃以上高溫場所應選用聚乙烯等耐熱外護層的電纜外,其他宜選用聚氯乙烯外護層。
5 移動式電氣裝置等經常彎曲移動或有較高柔軟性要求迴路的電纜,應選用橡皮外護層。
6 放射線作用場所的電纜應具有適合耐受放射線輻照強度的聚氯乙烯、氯丁橡皮、氯磺化聚乙烯等外護層。
7 保護管中敷設的電纜應具有擠塑外護層。
8 水下敷設時,電纜護層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溝渠、不通航小河等不需鎧裝層承受拉力的電纜可選用鋼帶鎧裝;
2)在江河、湖海中敷設的電纜,選用的鋼絲鎧裝型式應滿足受力條件;當敷設條件有機械損傷等防護要求時,可選用符合防護、耐蝕性增強要求的外護層;
3)海底電纜宜採用耐腐蝕性好的鍍鋅鋼絲、不鏽鋼絲或銅鎧裝,不宜採用鋁鎧裝。
9 路徑透過不同敷設條件時,電纜護層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
1)線路總長度未超過電纜製造長度時,宜選用滿足全線條件的同一種或差別小的一種以上型式;
2)線路總長度超過電纜製造長度時,可按相應區段分別選用不同型式。
10 敷設在核電廠常規島及與生產有關的附屬設施內的核安全級(1E級)電纜外護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核電站用1E級電纜 通用要求》GB/T 22577的有關規定。
11 核電廠1kV以上電力電纜遮蔽設定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核電廠電纜系統設計及安裝準則》EJ/T 649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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