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GDPR執行的第一天,Facebook和谷歌遭到了大量訴訟,指控這些公司強迫使用者共享個人資料。奧地利隱私活動家Max Schrems提起訴訟,要求Facebook賠償39億歐元,谷歌賠償37億歐元。對於從使用者處收集的任何個人資料,GDPR需要明確的同意和理由,而這些指導方針已經促使整個網際網路公司修改其隱私政策和收集實踐。但是,歐洲監管機構如何對待這些要求還存在著廣泛的不確定性,許多公司仍然沒有準備好應對GDPR。
谷歌和Facebook都推出了新的政策和產品以符合GDPR,但Max Schrems抱怨認為這些政策還不夠。特別是,該投訴特別指出了公司獲得隱私政策同意的方式,要求使用者選中一個框以訪問服務。對於線上服務來說這是一個普遍的做法,但是Max Schrems抱怨認為它迫使使用者進行全有或全無的選擇,這違反了GDPR相關規定。
Max Schrems訴訟被分解成特定產品,其中一起針對Facebook,另外兩起針對其Instagram和WhatsApp子公司的訴訟。針對Google的Android作業系統提起了第四次訴訟。兩家公司都對這些指控提出質疑,認為現有措施已足以滿足GDPR要求。谷歌在一份宣告中表示:“我們從最早的階段就將隱私和安全性融入到我們的產品中,並致力於遵守歐盟GDPR。”Facebook提供了類似的答辯:“我們已經準備了18個月來確保我們達到GDPR的要求。”
* 來源:cnBet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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